
日前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在线股票交易平台,判决被告
某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该案中,张某因殡仪馆登记失误被录入为死亡人员,四年多来反复自证存活,社保、医保账户持续受影响。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张某为病故的父亲在某殡仪馆办理火化。火化当天,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死亡信息时,误将张某身份信息登记为死亡人员。自2019年4月起,张某频繁遭遇社保、医保系统提示异常,每个月都被系统提示为“死亡状态”,需反复通过手持身份证拍摄验证视频的方式自证存活。2023年9月,张某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相关部门再次以“死亡状态”为由拒绝办理。经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核查,最终确认系某殡仪馆2019年录入错误导致系统数据异常。
张某认为,某殡仪馆的过失行为导致其重要社会权益持续受限,反复自证存活使其尊严受到损害。殡仪馆虽承认工作失误并口头致歉,却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殡仪馆赔偿其往返各行政单位纠正身份信息产生的交通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法院查明,某殡仪馆已向北京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于2023年9月1日将信息更正完毕。张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相关证据,也无就医记录,但表示该事件令其感到非常痛苦,同意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均属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认定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虽未就纠正错误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等损失提交证据,也没有就医记录证明精神受损,但庭审中陈述的生活不便、社会评价下降和精神痛苦符合常理。考虑到社保、医保系统报错后必须进行纠正,相应损失难以避免,法院结合某殡仪馆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万元,同时驳回张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请。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在线股票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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